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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项目变化及其影响[2]
作者: 陈治敏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18 点击数:541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了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这对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有较大的影响。   一、工资薪金支出   原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 ...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原税法中,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的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新税法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例3]会计利润(不考虑其他情况即为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公益性救济捐赠为5万元。

  原税法规定下,则首先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即105万元(100+5);其次将调整后的所得乘以3%,计算出扣除额,即3.15万元(105×3%);最后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01.85万元(105-3.15)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而该公益性捐赠5万没有超过限额,可予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还是100万元。

  由此可看出,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1.85万元(101.85-100),使企业纳税支出减少0.4625万元(1.85×25%),利润增加0.4625万元。同时新法的计算要简便的多。

  四、业务招待费

  原税法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计算时可用简化公式:业务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额(1500万元以下的速算增加数为0,1500万元以上的速算增加额为3万元)。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4】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为15万元,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

  原税法下业务费扣除限额为7.8万元(1600×3‰-3),超支7.2万元(15-7.8),因此调增纳税所得额7.2万元。

  新税法下扣除额为9万元(15×60%),但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8万元(1600×5‰),因此扣除额为8万元。会计上超支7万元(15-8),调增纳税所得额7万元。

  由此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变化引起企业比原来少交税金0.05万元(0.2×25%),利润增加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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