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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检查账务调整方法浅析[3]
作者: 史成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3 点击数:787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增值税纳税检查税务调整运用的会计账户   对增值税检查时,查处的调增或调减增值税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进行核算。该账户专门核算在增值税检查中查出的以前各期应补、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借方登记检查调减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贷 ...

  [例2]N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9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增值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5月业务会计处理有误: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23000元,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3000

  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5年,无残值),支付价款34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90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401.71

    贷:银行存款   340000

  经税务机关计算查补的增值税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17871.79元[123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9401.71元,两项合计67273.50元。企业应按照会计差错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9401.71

    其他业务收入   17871.79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72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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