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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3]
作者: 扬州市地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1293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政策规定   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

  四、突发事件—关于向汶川地震捐款的政策

  1.“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60号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8]104号

  例4:黄女士2008年每月取得工资6000元,无其他形式收入。2008年9月1日黄女士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3000元,另外,2008年9月20日她又通过市民政局捐赠中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4000元,上述捐赠均取得财政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问:黄女士9月、10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根据财税[2008]104号的规定,黄女士9月份的两次捐款允许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黄女士的捐款总额7000元,准予在9月份收入中扣除的限额是4000元,因此黄女士9月份的个人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未抵扣完的捐赠额3000元可在当年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9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0元

  10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4000-3000)×10%-25=75(元)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单位本月从我的工资里扣除500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了红十字事业,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本月工资3000元,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相关规定: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因此,您当月500元的捐款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2、问:我本月取得工资5000元,通过教育局捐款1000元给某学校,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可以抵缴个人所得税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

  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该纳税人捐款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000-2000)×30%=9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900)×15%-125=190(元)。

  3、问: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元,将其中30000元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给贫困地区,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该歌星取得的出场费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2)捐赠的扣除限额=64000×30%=192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税前只能按扣除限额扣除。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4000-19200)×30%-2000=1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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