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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税体制掣肘分配格局优化[3]
作者: 贾康 刘微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861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税收超GDP增长并无不合理之处   社会各界围绕提高“两个比重”、优化分配格局出现了很多研究和讨论,也开出了很多“药方”。相关的分析中,一些观点与结论存在偏颇,特别是对于财税改革的“药方”往往缺少针对性的精准把握,甚至是南辕北辙。我们围绕“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 ...

  对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而言,国有企业留利巨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准封闭运行,其不良影响是多方面的。政府无边界让渡国有收益,不仅造成政府收入的减少,也带来收入结构的扭曲,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居民无从分享国有资本收益,收入空间、消费空间受到挤压。更深层次则是巨大国企利润对于市场秩序的干扰。

  第三,政府对于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规模较小,制度建设有缺失。“抽肥补瘦”的济贫,主要体现在再分配阶段的社会救济福利上。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政府对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有三项:“社会保险福利”、“社会救助”和“其他”。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社会保险福利”是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支付,“其他”指的是政府对未纳入统筹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的支付,社会救助是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支出。社会救助才是政府“补瘦”、济贫意义上的福利性支付。从资金流量核算上看,我国社会救助力度明显较小,即政府对于住户部门经常性转移规模偏低,直接影响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的提高。从统计核算上看,我国政府社会救助主要是《中国统计年鉴》“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支出项目”表中的“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的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中的“市镇居民的肉食价格补贴”两项。从比重中,仅占可支配总收入的0.4%左右,接近政府可支配收入的2%和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的1%,对于住户部门收入占比的调节虽方向正确,但力度不大。

  更具体的表现,是在财政社会保障类支出中,社会补助的占比较低。一般来说,社会救(补)助制度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是“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按照2007年以来的收支分类科目,社会补助包含在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之中。2003-2008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均增速超过了20%,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达到11%左右。但是经过再分配环节可以转化为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的社会补助的占比仍然很低。以2007年为例,当年社会救助绝对数为1043亿,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447亿)的19%,占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49781亿)的2%。这一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背后的含义是:一方面社会补助的规模比较低;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中,现行统计口径之下更多资金是以政府消费的形式来加以体现,能够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占比很低。但现实生活中,“政府消费”部分包含着支持提高社会成员(主要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生活水平的财政支出,在适当提高政府收入占比的同时,如能有效地保证政府新增财力流入这个领域,正是中国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靠近的应有表现,只是现有的资金流量表尚不能清楚提供相关的量化内容。

  政府“抽肥补瘦”能力关键在于依托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我国现存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制度建设缺失、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也存在明显欠缺,使政府可做、应做的遏制收入分配悬殊之事,没有相应工具。

  第四,财政预算管理上缺乏制约政府支出规模的制度设计。政府支出责任边界不清,管理成本偏大,是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比上升的制度层原因之一。尽管财政收入多年持续大幅增长,各级政府仍然普遍面临较大的收支矛盾,除国民收入分配核算涵盖的税、费收入外,土地收入、举债收入都成为满足政府不断扩大支出的工具,其中隐含的干扰市场秩序、财政风险等问题已经受到关注。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政府职能的规范、转变所需的制度建设,并非一般财政管理力所能及。但是,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方面,对于控制政府支出规模、约束政府支出责任的制度设计也存在欠缺。财政近些年来围绕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已出台了很多改革措施,特别是通过支出结构优化、落实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加强基本公共支出管理、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等,直接或间接约束了政府行为,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对政府非规范性获取收入起到了一定监督约束作用,但同时,对政府支出规模、支出责任的改革(即事权合理化改革)却鲜有进展。从1994年分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逢谈体制必然强调要推进事权财权、财力的对应,但目前事权的界定仍然没有明晰化。与之相关的则是政府支出规模连年扩大,相应的财政制约不到位。

  第五,税制方面存在着不利于市场经济要素流动的阻滞因素。市场机制的建设完善是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两个比重”的基本机制构建问题,政府财税制度需与之呼应配合。目前税制中还存在着明显不利于市场机制运行的制度设计,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增值税、营业税并行格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于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形成了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

  目前,这种并行格局引发的负面效应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营业税固有的重复征税矛盾仍然存在,加大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平。重复征税是1994年前工商税制的痼疾,即只要产品发生不同企业间的流转,就会有税收产生,税收负担随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因改革后对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继续保留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在营业税的覆盖面下,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如果把劳务、无形资产视为产品,营业税所包含的重复征税因素和过去的产品税是一致的,其弊端同样是造成税负不公平,遏制企业的分工细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整体趋势上同样是要求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企业业务之间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在劳务、无形资产交易的链条上,应税行为均为营业税税目时,只要企业向外扩散流转环节,继续分工细化协作,就会发生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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