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3-03-01 点击数:34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并给予企业提取的安全 ...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并给予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优惠政策。到2008年,国家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理的、实际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在新所得税法颁布后各煤矿企业对安全费用、维简费仍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这一问题上各煤炭企业与税务部门形成了意见分歧。

    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11年第26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对此做了明确解释,公告要求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各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以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将对各煤炭企业影响很大,笔者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安全费用以实际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煤矿企业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并作了研究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的税收政策与原有税收政策的主要变化

    首先,从2011年开始,安全费用将由原来的以提取数在煤矿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改为以安全费用的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其次,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在原有税收政策下,由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与会计政策规定是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新税收政策对煤矿企业的影响

    (一)对煤矿企业会计报表净利润和企业所有者权益影响较大,加重煤矿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影响企业现金流

    按照公告规定,从2011年开始,对于煤矿企业当年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以前年度安全费用还有结余的情况下,全额对当年提取的安全费用计算应交所得税,加重煤矿企业的税费负担,多交企业所得税,影响煤矿企业的现金流。以一个500万吨的矿井计算,15元/吨的安全费用标准,共提取安全费用7500万元,如2011年当年仍有以前年度安全费用结余,当年将交纳企业所得税1875万元,实际结余安全费用资金5625万元。换一个思路,该企业实际按每吨11.25元计算安全费用的留用资金,与按15元/吨的安全费用的提取数形成3.75元/吨差额。一方面由于多交所得税,企业净利润减少,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减少,增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造成煤矿企业筹资困难;另一方面导致企业的留存收益减少,上交的所得税占用了安全费用的资金,在以后支出安全费用时就要占用企业的正常生产资金甚至造成没有资金使用。这样使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成为无源之水,安全投入将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将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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