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有效履行支付结算管理职能的调查和思考[2]
发布时间:2013-03-06 点击数:366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支付结算管理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运行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但随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分设,人民银行如何有效履行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如何解决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呢?笔者通过分析我国支付管理内容的构成,通过对当前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的主要问题及难点的 ...


    2.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强化监督管理力量

    面对多变的市场形势和不断的金融创新,单纯依赖政府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为此,要成立行业支付协会,在赋予支付协会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管理方面的自我约束功能,要对其在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等法规未明确事项方面的效力,以及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的权力予以肯定,同时又要对可能的行业垄断予以必要的约束。

    3.建立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考核评价体系

    抓好目标量化考核这一载体,开展对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的综合考核评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评选支付清算最佳单位和合格单位,表彰支付清算先进单位,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效应。对支付清算最佳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免检”。同时,对执行支付清算政策制度不力的金融机构,相应增加现场检查的频率,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二)以主动的精神投入到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中去

    完善和理顺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支付结算、清算管理现有体制下,基层人行应以主动精神投入到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中去,积极加强银行卡安全的管理,努力改进农村的支付结算环境。如:支付结算战线人员主动应对商业银行支付创新和监管业务的变化,加大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从而丰富支付结算管理手段,提高支付结算监管水平。

    (三)下放建议检查权权限,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支付结算管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两家机构共同承担的,因此两家之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重点问题是人民银行建议检查权的行使问题。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建议检查权可以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总行级的建议检查权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可以通过分别向下授权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可以行使到县。为防止建议检查权的滥用,具体行使过程可以采取本级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建议检查的事项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向本级银监机构发送检查建议书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另外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与当地银监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启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充分利用银监机构对支付结算业务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职能,形成合力,依法监管。

    (四)认真履行整合好支付结算管理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在支付结算管理领域,由人民银行实施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包括银行本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刻制、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银行卡发卡管理、银行卡入网管理和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的申领等,要进一步明确以上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扩大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电子支付结算工具以适应不断创新的业务需求,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电子货币,拓展银行卡消费结算领域,方便广大群众结算消费,减少现金消费,加速资金周转。

    (五)进一步整合人民银行内部支付结算管理机构、人员

    根据支付结算管理的形势要求,可考虑改革现行的“倒金字塔”型的支付结算管理体制,中支一级应成立专门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支行一级可以考虑建立专职支付结算监管岗,以更好地发挥职能和人员优势.选拔知识层次高、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从事支付结算监管工作,必须强化支付结算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结算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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