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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可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核算[2]
作者: 纪春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18 点击数:710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注:此处 ...

  假设【例1】中,该企业2006年、2007年、2008年均无应纳税所得额和暂时性差异。2009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若当年适用税率仍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09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0万元×33%)  660000

    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594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254000

  当企业税前可弥补亏损超过税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应将尚未抵扣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当期损益。在税法规定可抵扣亏损年度结束以前的年度,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也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复核,若发现未来期间难以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时,企业也应减记由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适用税率变动时税前可弥补亏损的所得税费用核算

  【例2】某企业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假设该企业未来期间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2006年12月31日,该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利益(资产),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000万元×33%)  33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00

  2007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0万元×33%)  6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660000

  2008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08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1)递延所得税资产因适用税率变化重新计量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4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64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000-200)×(33%-25%)=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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