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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可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核算[4]
作者: 纪春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18 点击数:710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注:此处 ...

  2011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11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500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9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75-20=-15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200+100+80-1000)×25%=95(万元)

  假设【例2】中,2011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11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

    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5500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00×25%=125(万元)

      营业外支出=155-125=30(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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