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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2]
作者: 李英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4-26 点击数:151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目前,代销商品主要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及混合销售三种方式。对于委托方企业而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收入应该于满足所有条件后确认,因而会计处理简单明了;而对于受托方而言,其会计及纳税处理因不同的代销方式呈现很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取手续费   在这 ...

  (6)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1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7)收到甲企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700

  (8)归还甲企业货款并扣除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000

  (9)计算并确定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二)纳税分析

  乙企业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为:

  应纳的增值税=100×100×17%-100×100×17%=0

  应纳的营业税=100×100×10%×5%=50(元)

  代销商品所带来的所得税负担=[100×100×10%-50]×25%=237.5(元)

  代销商品获净利润:[100×100×10%-50]-237.5=712.5(元)

  代销商品所获净利润税收负担率=(0+50+237.5)÷712.5×100%=40.35%

  二、视同买断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因此,应就受托方的销售差价计征增值税,同时还应就差价这部分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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