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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与分期收款业务所得税核算[4]
作者: 付春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20 点击数:1187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分期付款业务所得税核算   (一)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固定资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 ...

  二、分期收款业务所得税核算

  (一)存货暂时性差异分析 在分期收款方式下,由于交易发生时,存货就一次性发出,因此存货账面价值为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税法只允许扣除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成本。因此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等于发出存货的总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已累计确认为营业成本的金额。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长期应收款暂时性差异分析 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等于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账面余额。因为税法没有对长期应收款征税,长期应收款将来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为0。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暂时性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列为资产类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备抵账户,但在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税基础时,应将其作为负债类科目来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所以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益(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税法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按照收款进度确认收益,显然会计与税法确认该收益的时点相同,但金额不同。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2]承例1,乙公司确定分期收款方式下该交易的实际利率为8%,假定其2007年~2010年每年的会计利润均为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7年12月31日:

  (1)借:长期应收款 4000

       银行存款 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3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65.35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

      贷:库存商品 3300

  (3)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3534.65-3300)=27653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12.57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2765.35×33%) 912.57

  2008年12月31日:

  (1)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2.77

      贷:财务费用 282.77

  (2)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Total:6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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