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已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东注协)对会员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广东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广东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广东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广东注协对团体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第六条 广东注协对执业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强制培训;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惩戒方式,由广东注协秘书处作出决定并实施,除上述外,其余惩戒方式由广东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广东注协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广东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九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违反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注册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规定的;
(七)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