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的通知[3]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487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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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已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 ...
(七)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及有关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限期整改、强制培训、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后续教育学时的;
(二)无正当理由限制或者阻止个人会员参加后续教育的;
(三)在取得后续教育学时方面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注册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在申办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办理转所和任职资格检查时提供或为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注册会计师在办妥注册关系转入手续前,即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报告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限制或阻止注册会计师转所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种形式分支机构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股东(合伙人)不按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其他股东(合伙人)和员工权益的;
(七)违反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隐瞒业务收入,虚列支出,虚报亏损的;
(八)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机构、司法机关调查或受到行政机构处罚、司法机关审理判决后,不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及备案的;
(九)不履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义务,不接受行业管理,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十)违反其他行业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不配合、阻挠或拒绝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申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注协理事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广东注协理事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二个月内作出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广东注协理事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审议决定:
(一)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惩戒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要求惩戒委员会进行补正;
(三)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来的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审议决定通过后,广东注协理事会以广东注协的名义发出审议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广东注协理事会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广东注协)会员诚信档案,并视情节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有关规定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并报广东注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 “强制培训”的行业惩戒,所需费用由有关注册会计师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会员给予本办法规定的除“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外的其他惩戒,并报广东注协备案。广东注协可要求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不适当惩戒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 起施行。2005年3月28日颁布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粤注协〔200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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