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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的通知[2]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48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已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限期整改、强制培训、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 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 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等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八)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九) 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十三)未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性报酬工作的;
  (十四)允许他人或其他机构以本人或本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五)冒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出具业务报告的;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一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整改、强制培训、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的;
  (二)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四)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六)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七)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 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 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 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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