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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2]
作者: 常州市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20 点击数:196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要确定增值额,必须把握住两个关键要素:第一个要素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第二个要素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其实质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

  实物收入,一般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实物收入的价值,一般要通过财产评估(市场交易法)来确定。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1、基本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以下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地价款包括: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这些成本允许凭合法有效凭证予以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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