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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6]
作者: 常州市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20 点击数:196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

  11、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不动产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3、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已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九、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先按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省局确定的预征率幅度为:

  1、普通住宅,按2%-2.2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4.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实行预征。

  清算条件有应清算和可清算两种情形: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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