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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4]
作者: 常州市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20 点击数:196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

  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

  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分三种情形:

  (1)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以及旧房评估费用。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指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包括:按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所载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其中,每年的确定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比如,29个月的为两年,31个月的为三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若纳税人是单位,则按转让收入的80%-95%作为扣除项目的金额;若纳税人是个人的,按转让收入的1%-1.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如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50%的部分,包括50%在内,均适用30%的税率。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分三步: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照分级逐级距计算或查表法计算。

  (一)分级逐级距计算。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在计算增值额时,需要分别用各级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各级税额,然后再将各级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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