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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3]
作者: 常州市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20 点击数:1968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分两种情况: ①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上述规定的具体含义是: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 ×5%,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但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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